微信公众号
分享按钮
当前位置:首页>党纪法规>党内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详细页
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
来源:宁江区纪委监委 作者:宁江区纪委监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0日

(1999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中央金融纪工委,中央企业纪工委,军委纪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发布后,一些地区和单位的纪检机关来电来函询问:“纪检机关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的存款时,应如何办理?”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监察部1999年6月7日印发了《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其中式样10即为“查询存款通知书”。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的实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今后在办案中确实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的,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上述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设监察机关的部门、单位或者系统,纪检机关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和冻结存款的,可到所在行政区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开具监察文书。

  特此通知。

版权所有:中共松原市宁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技术支持:吉林省秋毫软件开发有限公司(17643814111)

吉ICP备18005699号-1